近年来,极端高温天气频现,劳动者的高温劳动保障问题受到广泛关注。与高温环境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面对极端高温天气不断增加,户外劳动者数量和种类也不断增加的趋势,高温津贴制度面临着是否发放、向谁发放、责任分担等理论问题和标准制定、发放手段、工时计算等现实问题。笔者认为,对高温津贴制度的讨论应该回到政策目标本身,即减少高温条件下劳动者可能受到的伤害和风险。
《办法》设定的触发高温津贴的两个标准,即室外35℃与室内33℃,使得高温津贴同时具备补偿性和激励性特点。补偿性体现在设置高温津贴的目的是补偿高温天气作业产生的额外困难和风险,或帮助劳动者购买防护装备等。激励性即发挥改变用工方以及劳动者行为的作用,如果工作场所是室内,用工方可以通过改善工作环境,将室内温度降低至33℃以下,从而避免支付高温津贴;如果工作场所是室外,用工方可以通过减少高温天气用工而避免支付高温津贴。
无论是补偿性还是激励性,政策的根本目标都在于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防范可能受到的高温损害。对于高温津贴制度的讨论应回到政策目标本身,在此前提下,津贴标准的确定就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提高高温津贴标准能够更好地补偿劳动者的健康损失,但也可能增加企业负担。在资金成本有限的前提下,是补偿劳动者由于高温带来的损害,还是激励企业采取行动减少伤害,需要各利益相关方仔细考虑。如果高温津贴标准设立太高,企业可能将本应用于工作环境改造或采取防暑降温措施的成本用于支付高温津贴,从长期看并没有改善劳动者面临的高温伤害。但如果津贴标准过低,也不能激励企业采取措施降低高温危害。因此,在高温津贴标准的制定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公平与实效。
同时,不同的工作模式设定和薪酬激励方式会导致高温津贴产生不一样的激励效果。以新就业形态为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享受高温津贴的权利,但触发条件及发放方式等技术性问题还需要仔细设计。新就业形态类别众多,且劳动者有较强的工作自主性,收入按单结算。如果按单发放高温津贴,反而可能成为一种与政策目标相反的激励,促使他们在高温天气提供更多劳动,增加他们面临的高温风险。
高温津贴并非政策目标,而是实现目标的手段。要重视高温条件下劳动者健康权益保障,继续完善高温津贴制度,并通过基础设施、技术手段等降低劳动者面临的高温风险。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细化高温津贴发放标准。高温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和不同岗位的影响程度不同,在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设定上,应保证一定的灵活性,激励企业改善工作场所和工作安排以减少劳动者面临的高温风险。另外,有关部门还应加强对高温津贴制度的监管和执行。
其次,强化三方协商机制在高温津贴标准制定中的作用。对于高温津贴水平、发放方式、工时计算等,可通过政府、用工组织代表和劳动者代表三方协商机制设定,促进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并通过协商鼓励用工方落实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降低高温损害风险。
第三,完善基础设施,提供技术支持。政府、工会及平台企业等应增加城市户外劳动者休息点,平台企业要完善相关算法,在高温天气下尽量调动更多劳动者参与,减少每个劳动者的工作时长,确保一定工作时长后有足够的休息时间,要取消高温天气下的罚单措施。
第四,加强社会宣传,形成对高温伤害的共同认知。加强高温工作危害宣传,让户外工作劳动者了解危害的严重性。如果必须进行户外劳动,应要求相关劳动组织方采取措施,确保劳动者能够得到休息和防暑降温保障。(张成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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