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条款”是对显失公平的合同格式条款的形象化表述。格式条款是指合同一方预先拟定条款用于接下来的交易过程中,从而避免重复涉及同类事项、浪费人力成本和时间成本的合同形式。在订立格式条款的过程中,有的经营者将交易的天平强行向自身倾斜,在合同中设置不公平、不合理条款,以逃避法定责任、减免自身义务、加重合同相对方的义务或恶意削减其权利。尤其在互联网商业领域,这些情况更为常见,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见的“清仓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对游戏内容及本协议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包装未损坏、箱内货物损坏与本公司无关”等都可被视为“霸王条款”。整顿“霸王条款”,是保证经营者与消费者公平合理交易的重要举措,有赖于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更严格的执法。
对于“霸王条款”,法律的态度是清晰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但是,此种概括性的规定对互联网电子商务合同的特殊性考虑不足,也未涉及格式条款的变更等内容,还难以适应当前合同领域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真正整顿和杜绝“霸王条款”,应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方面加强治理。
源头治理,强化合规引导。作为格式条款提供者,经营者要遵守民法典规定的公平、诚信原则,合理确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拟定语义明确、合理公平的条款。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经营者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以显著方式提醒。在这方面,应当强化行业协会的自我监督、自我规制职能。在我国,有关部门开发建设的“全国合同示范文本库”中汇集了不少合同示范文本,但这些示范文本主要对格式合同语言、文字等形式方面的问题进行引导,如语言要流畅、文字要易懂、内容要完整等等。但具体到格式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合同示范文本的引导性尚待进一步完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及时发布、更新合同示范文本,针对不同交易场景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专门的风险提示,并制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合规指南、产品质量保障、服务安全等方面的团体标准,借助市场竞争的力量,从源头上有效规制格式条款。
另外,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霸王条款”进行类型化并纳入负面清单设置阶梯式的标准对其进行不同程度的规制。在电子商务格式条款中,常见的违反公平原则的条款类型包括单方变更协议内容、中断或终止服务条款、管辖权条款、删除账号条款,以及信息披露免责、居间调停免责、网络交易平台免责条款等。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对此进行立法调整,例如欧盟制定“灰色清单”,提出17项可能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并加以禁止;德国分别设立格式条款“黑名单”制度与“灰名单”制度,“黑名单”中的格式条款由于无法通过全面谈判解决其中存在的不公正等问题,均为无效条款;“灰名单”中的格式条款一般被认定为无效条款,但是当起草方能够证明与接收方达成真实合意的则转化为有效条款;等等。我国电子商务法可以借鉴这种做法,为格式条款的制定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引,尽可能消除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过程管控,加强事中监督。整治“霸王条款”,是消费者的心声,更是监管部门的责任。缔约过程公平强调缔约各方都能平等、自由地表达意愿和诉求,在充分表明己方缔约意图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基于格式条款本身的特点,缔约各方在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时难以实现充分的协商和谈判。因此,一方面,为弥补格式条款所固有的缔约过程不公平的缺陷,应当对格式条款的订立进行限制性规定,对经营者规定说明、提示义务。如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规定格式条款提供者以单独弹窗等方式,对合同中关涉用户重大利益的条款作出专门提示,这些条款均需要经过用户的“个别”点击确认方能订入合同,而不能仅以诸如“我已阅读并同意相关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点击注册表示您同意《某某用户协议》”的简单文本作为提醒用户点击进入阅读超链接条款,也不能以此种“概括同意”替代对个别条款的“一一确认”,从而给消费者提供充分审查条款的机会。另一方面,消费者也要提高合同意识,全面了解所签订的合同。在消费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就免除或者减轻经营者责任或者与消费者自身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可要求经营者对此予以说明。
严肃查处,完善事后救济。消费者在因“霸王条款”遭到权利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维权。在行政监管方面,过去,监管部门多采取发布消费提醒、消费警示的手段,威慑力有限。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的《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加大了对“霸王条款”的行政处罚力度,处罚上限由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同时还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有效提升了对违法经营者的威慑力。行政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商家拟定的各种格式条款,综合运用建议、约谈、要求整改等形式,该修正的修正,该清理的清理,对屡教不改的商家不妨施以经济、行政处罚,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在司法维权方面,消费者举证能力不足是突出难题,即便提出诉讼,旷日持久的官司也让消费者望而却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规定,对格式条款发生争议的,应当依法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这表明了该领域司法审判的基本导向,在此基础上,还应通过公益诉讼制度来弥补由于消费者举证能力不足所带来的难题,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提高办案效率。对于因“霸王条款”而法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给予及时的救济,让其安心消费、放心消费。
武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