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与诚信建设白皮书(2018-2022年)》,对近5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系统梳理。据介绍,5年来,该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不诚信行为达515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均存在不诚信行为,阻碍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危害社会风气和道德风尚。
拿完户口就走人、涂改诊断证明“泡病假”、学历造假蒙骗入职等,是个别劳动者的失信行为;篡改员工入职时间、签合同第二天就“开人”、说好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拒不支付等,则是部分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这些失信行为均扰乱了劳动管理秩序,侵犯了劳动关系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易引发劳动纠纷,造成诉讼资源或劳动仲裁资源浪费。
有些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之所以背离诚信原则,弄虚作假,甚至发起恶意诉讼,主要是因为失信的成本太低;而一旦失信者投机成功,就能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在这样的失信诱惑和风险面前,有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便产生了投机侥幸心理,放弃坚守诚信底线。
要遏制劳动领域的失信行为,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强化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需要有关部门、工会等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引导,需要用人单位匹配新型用工管理模式,不断发展完善新型管理制度,需要法院、劳动仲裁机构进一步加强证据审查,提升办案质效,让失信行为难以得逞,让当事人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并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向社会传导震慑、警示效应。同时,有关部门也应探索建立劳动领域失信惩戒制度。
针对在劳动领域投诉举报处置、仲裁、诉讼过程中经调查确认属实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失信行为,除了让失信者承担基于事实的劳动合同责任或法律责任,还应将失信者的失信信息记入征信系统,根据情节启动对失信者的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比如,如果用人单位有失信行为,则会在参加招聘、项目招投标或融资贷款等活动时受到一定限制;如果劳动者有失信行为,则在一段时间内参加求职等活动时受限,或被打上失信标记。
有了劳动领域失信惩戒机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将因失信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这种代价会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有力的倒逼和制约,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增强对诚信底线和法律底线的敬畏意识,摒弃失信投机心理。用劳动领域失信惩戒机制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失信行为念念“紧箍咒”,对促进劳动诚信、用工诚信,营造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乃至建设诚信社会都具有积极意义。
李英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