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的新闻引发热议。据央视网报道,吉林省一村民未经审批,就在村边一条河上修建了一座长达7.5米、宽1.5米的浮桥,总投入超13万元。为收回成本,该村民让过路村民、路人自愿交费。被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拆桥,后又因建桥收费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刑两年缓刑两年。
该村民修桥的地方,是吉林省洮南市洮儿河,这条河让周围村民的通行极不方便,浮桥被拆后,原本十几分钟的路程需要绕行70多公里,用农用车也需要3个多小时。而由于建桥涉及周围的等级公路,以及需要占用百姓的耕地等特定条例,当地政府尚没有修建桥梁的规划。
浮桥被拆毁,村民实际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而修桥者也被判刑,不禁让人质疑,当地政府除了一罚了之,对于实际民生问题却无作为。
在平常认知中,修桥铺路都是善举,虽然现在该村民是否向他人自愿收费,众说纷纭没有结论,但在这一事件中,被收费最多的村民自愿将钱退给建桥者,理由是这座浮桥确实给他带来了方便,说明这一举措确实给当地人带来许多便利。自费建桥却被处罚,这不禁和人们的认知发生冲突。事实上,寻衅滋事罪是一种危害社会治安、威胁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而该村民收钱的动机只是想收回成本,具有朴素的正当性,实际上极大地便利了当地民众的生活与生产,以刑事犯罪判刑受到了质疑。机械地理解与运用法律,会损害人民的利益和积极性,当地政府更应该考虑到实际情况与民生问题,采用更加温和的手段,让其意识到行为的违法性,而非一罚了之。
而浮桥被拆,村民被罚,群众的出行问题却并没有得到解决,许多村民在拆桥后选择将对岸的土地承包给他人。如果地方政府及时发现通行难题,便不会有违法浮桥的搭建。多年来,村民的困境没有引起当地有关部门的重视,他们对于道路建设完善的迫切需求更是被忽视,只罚修桥人,怎么能平定民心?政府执法本该是出于保障人民利益立场,但如果无视这一本质,就极有可能导致“只执法,不办事”的现状。出于建桥各种行政规章考虑,不在当地河流上搭建桥梁,则反映了政府机械死板遵守规章制度,让规章制度成为借口,不愿做出实际行动。
一切规章制度,都应该为人民服务,相关部门需要理解执法的核心,政府亦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初心,多主动了解民众需求,办好实事,才可以解决许多有关群众理由的治理难题。
(刘喜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