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的新闻引发热议。据报道,某地一村民未经审批,在村边一条河上修建了一座长7.5米、宽1.5米的浮桥,总共投入超过13万元。为收回成本,他让过桥村民、路人自愿交费,被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其拆桥,后又因建桥收费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目前该村民决定申诉。
此事引发网友激烈讨论,纷纷为这位做好事的村民鸣不平。有网友表示,“这判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觉得他为方便老百姓出行而建桥的行为不需用如此严格的判罚;也有网友将愤怒指向当地相关部门,谴责其一罚了之背后反映的是懒政怠政思维。
回顾整个案件,有几个细节颇耐人寻味。事发地有一条河流,周边村民为了打理庄稼和走亲访友需要来回奔波,对桥的需求很迫切,也正因如此,黄某萌生了搭建浮桥的念头。据报道,在2018年拆除浮桥至今,当地相关部门仍然没有为周边村民修建一座可以替代浮桥、方便出行的设施。而当有记者联系当地交通运输局人员时,对方竟然回复还没有修建桥梁的规划。面对着绕行需要多走70公里,多花四五十分钟的不解局面,自己动手搭桥就成了摆在当下的唯一选择。由此可见,酿成这种局面的终究还是有关部门没有了解到老百姓需要什么。而草率地拆了通行的桥断了百姓的路的行为实在欠缺考虑,也难逃民众的谴责,此为行政之过。
再有,在法院判处黄某将路费所得归还给相关村民之后,村民们又退还给了黄某,并声称,“黄某修这座桥,确实给咱带来了方便”。而黄某也称收费出于自愿,不存在“不给钱不让过”的情况。黄某身为农民自己搭桥花费了不少钱,村民为了同情和感谢每次给一点钱,这种双方自愿的情况合情合理,怎么就成了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如果按照这种逻辑,合情合理的自愿行为被打上了“寻衅滋事”的犯罪标签,那类似直播打赏的自愿行为算不算?有关部门看不到行为的本质,而片面地依据法律条文给村民扣上犯罪的帽子,难服悠悠众口,此为执法之过。
不可否认的是,在没有报备,没有得到有关部门审批时,不能随意搭建浮桥,这是该事件存在不合规的事实。但是出于现实考虑,一不为自身谋利,二不对社会有害,执法的考量应该得对得起为百姓服务的良心。我们自小就熟读“为众人抱薪者,不应使其冻毙于风雪”,也欣赏憧憬杜甫的“安得广厦千万间,大辟天下寒士俱欢颜”的胸怀天下的诗句,可在如今面对着这样一位为百姓提供便利的好人,怎能草率地用刑法之严苛挥手相向,简单地一罚了之呢?倘若如此,此后还有这样的人吗?当社会风气因怕做好事受到简单化执法逐渐走向自私时,这恐怕才是最大的过错。
事件发生了,有关部门应该看到此次行为的本质,作出合理的服众的决定。同时,当地更应该看到百姓的真实需求,在拆除浮桥之后,及时对涉事河流进行修建桥梁规划,为老百姓解决好急难愁盼的问题,才能不辜负为人民服务的初衷。政府为百姓负责,方便其生活,为其谋幸福,这是应有之义,走进老百姓,看看他们需要什么,更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通行是民生大事,倘若连这种事都不放在发展的规划里,如何赢得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方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