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张浙江温州乐清市某企业“关于禁止婚外情和出轨通知”的图片在网上流传:“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宣扬忠于家庭、忠于夫妻爱情、爱护家庭而全心工作的企业文化,公司在职已婚员工,禁止有‘婚外情’‘出轨’‘包养小三’等不良现象,凡被发现者,均做辞退处理……”图片显示,该通知由企业行政人事部2023年6月9日印发。
企业也要插手员工私生活了?面对质疑,该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公司的初衷是想倡导员工家庭和谐稳定,避免因为上述情形出现状况,导致影响工作,“家庭和谐才能稳定工作。”
从企业文化的角度看,宣扬忠于夫妻爱情、爱护家庭无可非议,这不仅是积极正向的价值引导,而且确实有助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工作状态。尽管如此,禁止“婚外情”“出轨”“包养小三”出现在企业内部文件中,还是不免令人感到诧异。至于“凡被发现者,均做辞退处理”,更是让人摸不着头脑——这到底是道德洁癖,还是标新立异?
“婚外情”“出轨”“包养小三”等在道德方面的瑕疵无需赘言,但若是不涉及重婚,这些现象就只属于私德范畴,与企业日常工作无碍。倘若有员工因此惹来麻烦、摊上官司,自有司法机关去处置。即使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失,企业也完全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罚和索赔,何必煞费苦心扮演“道德警察”的角色?
由于工作性质和职业身份的原因,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往往会面对更高的道德要求。即使如此,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也依据事件的性质和情节,作出了不同的处罚规定。作为一家民营企业,对员工私德横加干预,甚至“一经发现,一概开除”,不可避免会给人留下“手伸太长”的观感。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形,其中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并没有规定“婚外情”等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换句话说,即使企业想将“婚外情”等纳入单位规章制度,并以此作为开除员工的依据,多半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此次事件中,企业的出发点没问题,网上一些人对这种规定的拥护也可以理解。但是,考察员工是否存在“婚外情”“出轨”“包养小三”等现象,显然已远远超出了企业的业务和能力范围,就算“有心”,也难免“无力”。如果就此发动企业内部广泛的“群众斗争”,恐怕非但不足以稳定工作,反而容易适得其反。既然如此,又何必多此一举呢?
恰如法律界人士所说,“我们鼓励用人单位提倡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但不能以此为由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论对于企业还是员工来说,守法都是最基本的底线,即使是企业“家规”,也不能凌驾于“国法”之上。(赵志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