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成功植入颅内血管的高价进口支架却“凭空消失”,患者突发脑梗死亡才揭开主手术医生的荒谬操作。据6月10日澎湃新闻报道,6月7日,朱先生的父亲因动脉血栓堵闭致大部分脑干坏死,不幸去世,而朱先生在父亲抢救时才发现其脑内并不存在本该安置好的支架。而涉事医生见事情败露才承认此前的手术失败,表示自己修改了病历,向家属谎称手术“成功”。
对于没有医者仁心和医德良知的医生,我们必须应当严肃批评,严格追究医院和医生医疗过失责任。正如朱先生提供的录音中,涉事医生称,“我做了这么多手术,没做成的时候很少,当时这个支架没放成,我觉得很打脸,感觉有点不好看,下不了台。”仅仅因为所谓的“打脸”“不好看”“下不来台”就选择侥幸造假,谎报手术结果,这种荒谬离谱的理由实在于情难忍、于法难容。
但在这件事情中,更应该关注的是,该医生故意隐瞒支架未能植入事实、伪造病历虚构手术结果的行为,为何能“顺利”完成?没有人知道或揭露医生的造假行为,欺瞒成了医生掩饰过错的方式,这也直接导致患者家属无从知晓真实情况,从而错过了患者治疗的最佳时机。而因医生、医院过失操作酿成大祸的结局又将直接导致医患不信任度加深,这对近年来因为各种纠纷已经有所松动的医患关系来说,无疑是又一次沉重的打击。
此次隐瞒行为,需要查明是医生的个人行为还是整个流程的脱轨。我们可以想到的是,手术现场并不只这一名医生,那么,参与手术的其他医护人员是否知道支架放置失败的事实,是否有帮助该医生隐瞒真实的情况?在术后记录手术情况时,医院相关员工是否包庇甚至协助了医生修改病历,或是根本没有核查手术情况而只是走形式地签字了事,又或者根本就没有这一流程?重重的问号,向医院运行体制机制提出了质疑。
医疗事故的发生,缺位的监督机制难辞其咎。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22条之规定,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可以得知,手术记录主要由手术者独自完成,而是否需要第二人审查签字,其中并未提及。没有明确的监督责任归属,或许就给涉事医生留下了造假操作的空间。若手术记录需要所有手术主要参与者的签字,需要由上级领导核对手术经过及结果后确认署名,整个手术过程都有录像留档,似乎就不会那么容易“蒙混过关”了。
诚然,全过程监督会给医生带来更大的压力,但却是规范医疗流程的“免责担保”。需要弄清楚的一点是:监督不是形式和过场,而是实际的行为,需要整个医疗系统的每一环节都各司其职,环环相扣,才能确保在患者问责时做到程序清晰可查,结果透明无错。
除医院内部监督以外,相关法律法规也应加强监管力度。与涉事医生一样选择伪造病历的其他医生,无疑都是出于避害心理,想减轻或逃避可能带来的责任和风险。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伪造病历包含在所列情形之中。能从中看出,行政处罚对于伪造病历行为的处罚并不算重,但因此产生的医疗事故责任承担,对医疗机构的影响相当之大。
因此,该医生仅因觉得没面子和怕处分便抱着侥幸心理去做违法的事,加之在现实中,这次的事件也并非伪造病历的孤案,便可以想见该法规对涉事医生等一类人的威慑力并不够。如何在以后让人想到伪造病历的处罚就望而生畏,树立起法律法规的威信,从而不再犯这样的错,需要相关部门的深思熟虑。
伪造、隐瞒、欺骗,这些本不应该与医生联系起来的行为,或许在这次事件后会在大众心里留下深刻的烙印。但医患关系不应有裂缝,架上的药也不应因患者失信而落尘,扭转印象的关键,需要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管的共同发力。
(谢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