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出一篇文章,题为《以出资为幌子获得“分红”可认定为受贿》一文。文章披露,某市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与某私营房地产企业老板达成协议,共同出资成立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副市长出资200万元,占股20%,企业老板出资800万元,占股80%。该项目结束,在归还双方所出注册资本金和从其他公司的借款及利息后,公司盈利4000万元,该副市长依据二人约定的其20%股份获得“分红”800万元。(6月8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对于副市长获得的800万元,有人认为,副市长实际出资且资金真实被用于项目开发,其依据股份份额所获“分红”,属于正常投资后的应得收益;文章认为,副市长出资认购股份的行为本质上不是投资,而是一种掩饰权钱交易的“道具”,其所获“分红”本质上不是资本的收益,而是公权力的对价,应当将800万元认定为副市长受贿所得。
权力是把双刃剑,用得好能福泽百姓,用得不好则殃及一方。领导干部手中都有一定的权力,怎么用好手中的权力,防止任性用权,关系到领导干部能否正确行使权力,也关系到党和人民的事业发展,绝非小事情。企业老板为什么愿意和副市长一起组建房地产公司,一起赚大钱,原因其实很简单,那就是副市长手中的公权力。事实也确实如此,该副市长多次在提高容积率、加快审批许可证、通过项目验收等事项上,为东风公司项目提供各种帮助。
“为官发财,应当两道”,若要“两者兼得”,只能“两头落空”。作为一个副市长,理应从严要求自己,谨小慎微地行使公权力,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坚持做到拒腐蚀、永不贪。打着出资的幌子获得“分红”,其目的无非就是为给权钱交易披上一层合法的外衣,给公权力找一个变现的渠道,以掩饰权钱交易的本质。这样的犯罪伎俩,肯定是无论如何也逃不过党纪国法的惩治的。
有贪必肃、有腐必反,“老虎”“苍蝇”一起打,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鲜明态度。如果极个别官员还心存侥幸,还想“既当官又发财”,注定是没有好下场的。“分红”不是受贿“遮羞布”,以出资为幌子获得的“分红”,最终会成为官员受贿的铁证,让官员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江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