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新就业形态已成为劳动力市场就业岗位的重要来源,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受益于新就业形态。随着平台经济迅速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人数增多,维护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唯有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引导相关企业提供良好保障,平衡好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才能促进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持续发挥促经济、稳就业的重要作用。
目前经济形势仍然承压,新就业形态充分发挥了“蓄水池”作用。据悉,我国新就业形态已涉及零售、贸易、餐饮、物流、交通、医疗、教育等多个行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全国职工总数4.02亿人左右,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一方面是新业态为劳动者提供了更多营生的选择,但另一方面,随着“蓄水池”体量增大,相关的职业伤害情况也不断出现。相较于传统行业,新就业形态所涉岗位、用人方式更加灵活,用人规模更加庞大,工作模式更加自由,人员管理更加松散,导致工伤认定时,劳动法相关保护条款的适用性成为争议焦点,也成为制约职业伤害保护的重要因素。但无论争议在何处,分歧有多大,都不能成为对从业者保护的障碍。
完善相关制度提升职业伤害保护的质量效率。近年来,我国大力支持新业态的发展,各地各部门陆续完善相关保障制度,围绕实际判罚中争论焦点予以明确:2021年,八部门出台《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2022年7月,北京、上海、江苏等7省份启动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一些地方也以法规等方式对新业态用人链条中平台、劳动者、一级承包商、二级承包商等各方责任加以规范。现实中,部分地区的指导意见依然较为宽泛,在具体案例处理时表现出考虑不够细致,难以提供指导和服众,致使一些案件赔偿困难。职业伤害情况非常复杂,涉及从业者职业背景、导致受伤的原因、受伤实际伤情等,需要制定者对不同情形予以规定。唯有更细致到位地界定责任,才能防止判罚中推诿扯皮,让判罚得到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认可,确保从业者更快更顺利取得赔偿。
平衡好社会成本和社会收益,让保护更易持续、各方更加积极。新业态从业者的工作性质从过去的单位化、组织化劳动,慢慢变成一种社会化劳动。因此在考虑劳动者保护时,应置于全社会的视角予以考虑,包括提供保障的主体、社会的成本和收益等。既要保护好从业者的利益,也要避免设计缺陷导致的道德风险,更要避免职业伤害保护制约行业的健康发展。要让全社会共同参与到对新业态从业者的保护中,既不能让新业态用人单位逃避担责、避重就轻,也不可一味将全部责任都压给用人企业。要引导和监督从业者合理合法获得职业伤害赔偿;要发挥职业伤害保险的兜底保障作用,如采取浮动费率等方式确保其健康运行;要理清在新业态从业人员伤害案件中,不同环节、不同群体的责任范围,以提出更加合理更符合风险收益原则的责任要求等等。
为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已是社会、行业和从业者的共识,但让共识成为一张有效保护的网络仍需各方勇于担当、主动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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