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刘女士在北京地铁1号线列车上遭到一男子猥亵,多次躲避后男子仍紧追不舍。当列车到达四惠东站时,刘女士鼓足勇气一把揪住猥亵男,并扭拽到站台上,随即报警。男子见状突然跪地求饶:“我给你道歉,你别毁了我!”最终,该男子被警方依法拘留。
该事件曝光后,引发网友热议,“道歉有用的话还要警察干什么?”“跪地也没用,警方拘得好。” 让人无法忽视的还有该男子在下跪时的言语“我给你道歉,别毁了我!”显而易见,他并不是诚心悔过,下跪乞求别人宽容,只是为了躲避更进一步的惩罚。而刘女士坚定的选择报警,更彰显了她的原则。一方面,并不是对方下跪求饶就必须原谅;另一方面,如果选择忍气吞声,相当于是纵容他人继续有此行径。
在我国,涉及对猥亵行为处罚的法律主要有两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很多女性在成长过程中或多或少地遇到过性骚扰,但往往羞于说出口,反倒助长了坏人的气焰。女性遇到性骚扰时,如果是在比较隐蔽,人少的地方,第一应是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待自己转移到安全地方后报警。如果是在人流量比较大的地方,留存证据,呼喊让周围群众帮忙、报警,提供出证据让警方对他做出处罚。诚然,有些人总会有些“受害者有罪论”,在看到女性被骚扰时不去谴责骚扰者,反而对于女性的穿着打扮等指手画脚。笔者认为,不必理会此种言论,因为无论当时情况如何,骚扰者都没有权利明目张胆地进行骚扰行为,而女性要做的绝不是保持沉默息事宁人,而是勇于反抗,让对方付出应有的代价。
无论是何时何地受到性骚扰,受害者之所以受到侵害,不是因为他们长得美,或穿得少,更不是因为他们与侵害者独处一室。任何试图从受害者身上找原因的行为都是二次伤害。我们要支持和帮助勇于发声的人,至少不让“说出来〞带来二次伤害 ;真正的尊重和理解受害者的感受,不认为他们“大惊小怪”或“小题大做”;注意自己的言行,不将侵害的发生归咎于受害者。我们呼吁所有女性在面对性骚扰时,勇敢地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名誉。在公共场所如遇猥亵滋扰要勇敢说“不”,并及时报警,拿起法律武器,以勇敢的姿态保护自己,让骚扰者得到严惩。
(盛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