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骥(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分中心研究员)
从去年12月起,著名文创产品《故宫日历》的出版方发起一系列版权维权行动,呈现出“变被动防守为主动出击”“线上线下同步联动”等特点,引发关注。近年来,文创产业蓬勃发展,产业参与者的知识产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除了故宫这样的“头部玩家”,不少“新锐”和“草根”也在采用各种方式积极维权,折射出文创产业对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
成功的文创产品,离不开创新成果和品牌的支撑。以《故宫日历》为例,它包含的图画、文案、照片往往属于美术作品、文字作品、摄影作品。其外表的“高颜值”,离不开外观设计、版式设计的用心。“故宫文创”等金字招牌,既是“爆款”产品声誉的承载,也是进一步推广宣传、引流促销的利器。可见,文艺作品、外观设计、版式设计、商标品牌是文创产品价值的核心要素。这些创新成果和商业标记,往往是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象。文创产品的挖掘、孵化、成型、营销,常常与知识产权的获取、流转、运营、管理形影相伴。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直接关涉文创产业的发展动力和成长生态。
文创产业是典型的“创意密集型产业”。创意决定着文创产品的生命力,创新是文创产业发展的源动力。没有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文创产业将面临动力枯竭的境地。优秀文创产品的“高颜值”“深内涵”,离不开创新者的智慧结晶、长期钻研、资金投入。如果他人能“搭便车”“走捷径”,凭借“山寨”产品与原创者竞争,必然导致创新之花日渐凋零,抄袭剽窃大行其道。产业发展势头将难以“续航”。许多“山寨”文创产品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文创机构的名称、商标,并在产品上标注“原版”“同款”“联名”等信息,让部分消费者误将其当作“正品”。若该产品质量平平或存在缺陷,就会让创新者蒙受“不白之冤”,商誉遭到严重损害。从更深远的层面看,在文化遗产基础上“二次创作”形成的文创产品,具有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进文化自信自强的重要社会价值。对此种文创产品的侵权,会妨碍上述价值目标的实现。
因此,像《故宫日历》出版方这样的依法维权者维护的不仅是私权,也包括公益,理应得到我们的“点赞”“撑腰”。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从提高赔偿额度到降低维权成本,从拓展权利范围到延长保护期限,都体现出以知识产权保护为高质量发展护航的取向。不断提升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越来越多文创产业主体积极、主动、全面维权的“底气”和“靠山”。
随着文创产业的业态、模式不断更新,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法治,为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支撑。在数字时代,网络平台已成为散布“山寨”文创产品、传播盗版文创内容的关键节点、重要场域。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平台经营者的管理权责,引导其加强对侵权行为的监测审查,以更加全面、及时、能动的方式屏蔽移除侵权产品和侵权内容,为文创产业发展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近年来,文博机构、设计院所、公司企业之间的跨界联合,已成为文创产品开发运营的重要模式。由于牵涉主体多、授权链条长、运营领域广,合作主体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也越发增多。可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出台指导意见等方式,引导各方合理安排权利义务,为产业参与者合作共赢提供保障,为创新要素集成聚合提供支持。
此外,不少文创产品既蕴含公有元素,也包含个人成果。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厘清公私元素的界限,精准确定保护范围和限度,防止滥用知识产权来圈占“文化公地”和垄断“创意源泉”的行为。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强化文创产业知识产权治理,是落实上述两方面要求的应有之义。相信,在知识产权法治的激励、保障、引领下,我国文创产业将“树守正之旗,扬创新之帆”,朝着高质量发展目标稳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