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我国未婚女性不能申请精子库”的话题登上社交平台热搜,引发了网友热议。多位专家均向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记者表示,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独立未婚未孕女性希望通过多种手段满足生育的需求可以理解,不过,放开未婚女性使用精子库精子的时机还未到,短期内社会条件还不成熟。
笔者认为,当前精子库存固然紧张,但是独立的女性有申请不婚生育的权利,有关机构不应该以此加以限制。
首先,我们要理解有关机构规定的背后逻辑,根据浙江省精子库发布的信息,近年来精子合格率不足27%,同时由于传统观念的限制,捐精的人数总体上仍然不多,因此精子库的库存实际上并不十分丰富;而且根据中国人口网的相关信息,我国的不孕不育患者是呈直线上升的趋势,在未来很有可能八对夫妻中就有一对夫妻无法正常生育,因此对精子的需求反而逐步上升。因此,我们不难理解有关机构想要将精子资源倾斜向想要孩子但不得的夫妻二人,从情理上似乎无懈可击。
但是,从一种稳定的制度设计上,这种制度不仅仅与国家大政方针相违背且践踏了想要生育的妇女的权益。首先国家已经颁布了鼓励生育的政策,同时已有一些地方生育登记取消结婚限制,实际上已经释放出了一种信号——鼓励有能力的家庭或者个人生育,因此地方精子库不应做出此类与国家精神矛盾的规定;其次,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也已规定,男女在家庭生活上权利平等,因而可做扩大解释,男女都有独立选择结婚成立或者不成立家庭以及通过婚生或者不婚生成立家庭的权利。最后,涉及社会与个人权利义务的边界问题,约翰·密尔在《群己权界论》中业已指明,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其他人对于个人一切不损害他人利益自由的行为只应该享有建议、忠告的权利,但绝对不能逾越位置代为决定,否则便是社会自我赋权对公民进行审判的乱象以及社会自身的异化。
在这里,笔者希望要以《论正义》中罗尔斯的观点对该制度提出建议,首先社会应该建立在平等的原则基础上,每个人对最广泛的基本自由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其次社会自身具有不平等性,那也应做到对所有人有利的资源都应平等向所有人开放。因此,未婚女性应该有与家庭平等申请精子的权利,即使是因为照顾家庭对孩子的诉求,也应向其他人释明。
最后,不许未婚女性申请精子库,刺痛的从来不应该是独立自强的女性群体,而是所有自认为比她们聪明能替她们“规划好一切”的所有人。
(李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