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后回工作微信算加班吗?”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给出了答案。据悉,李女士因加班费问题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但公司认为休息时间对客户群中偶尔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不属于加班。最终,法院考虑到李女士“提供了实际工作内容”,且科技公司“明显占用休息时间”,综合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判定公司支付加班费共计3万元。
“下班后还要回工作消息”可谓是无数打工人的心头痛。有网友戏谑道,李女士是自己的“互联网嘴替”,感慨道“同是天涯沦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识”。下班后,同事的一个消息发过来,回也不是,不回也不是。《职场人加班现状调查报告2022》显示,在这种“左右为难”的境地之下,仅15.3%的人明确表示拒绝在下班后秒回工作消息。现实中的“隐形加班”现象普遍存在,“打工人”们却只能暗自叫苦。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办公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界限,下班与上班的边界也变得逐渐模糊。在以科技公司为代表的雇佣者看来,下班后随手回个消息、改个文件是一件再寻常不过的小事,算不上正经的加班。在无数像李女士一样的“打工人”看来,迫于工作与生活的压力,不想得罪领导丢掉了“饭碗”,他们往往选择忍气吞声,被迫“自愿加班”。倘若与之对抗,还会被戴上“刺头”的帽子,在“职场潜规则”之下逐渐被边缘化。
然而,对于“打工人”们来说,结束了一天的疲惫工作后,大脑仍然无法从工作中完全抽离,一定程度上是一种精神的消耗。完整的休息时间无法保障,也会影响到第二天的工作效率和工作心情。对于企业而言,“加班文化”的盛行伴随着人才与骨干的高流失率。“隐形加班”消耗的不仅是员工的精力,更是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在法律的重拳出击下,有的企业改变了过去“臭名昭著”的“996”工作模式,开始打着“弹性工作”的幌子,行着“隐形加班”之实。“隐形加班”使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更加难以精准计算,加班补偿难以保障,监管部门难以监控。
笔者认为,面对“隐形加班”,规矩不能“隐形”。在当前互联网时代,有关部门对于“加班”的定义需要重新定义。“是否提供实际工作内容”应当替代“是否身处工作场所”,成为考量是否加班的主要依据。对于加班时间的计算也应当提供更加精确的计算方式,让碎片化的加班时间也能享受到加班薪酬的补贴;其次,工会要筑牢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铜墙铁壁,加大对于企业的监督,若监管无效再交由劳动保障部门督促整改;而对于企业而言,与员工之间建立平等的合作关系,并非是一纸合同上的空话而已。人是的企业立足之本,尊重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所在。
(杨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