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晋城市发出《晋城市生态环境局城区分局关于禁止露天烧烤的通知》,进一步推进市区露天烧烤污染整治。《通知》特别提出,流动的经营性露天烧烤、非经营性露天烧烤将依法进行取缔、清理。如对固定门店的露天烧烤予以严格处罚。对流动的经营性露天烧烤依法进行取缔。对非经营性露天烧烤进行警告、清理。对违法占用公共空间进行非营业性露天烧烤的,进行教育和劝阻,不听劝阻的依法予以处罚。
毋庸置疑,尽最大努力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既是监管部门的职责,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近年来,有关部门铁腕治污的决心和毅力可见一斑,值得肯定。但应注意的是,再好的初衷和目的,在执行和操作过程中都应注意方式和尺度,尤其不应粗暴地进行限制。否则,既有损政府公信,也容易招致对立情绪,得不偿失。
不可否认的是,最近几年,山西地区的空气污染比较严重。而随着夏季的到来,在不采取任何防污染措施下,毫无限制地使用煤炭露天烧烤确实给空气带来了污染,还会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安宁。故对露天烧烤进行必要的限制既有一定的道理,如很多地方就已经禁止使用煤炭进行露天烧烤,要求商家采取电烧烤方式,进行室内烧烤。
但是,以上这些限制多数是针对经营者的,并不针对居民为生活和个人休闲娱乐而进行的烧烤。而本次山西晋城的《通知》却不仅禁止具有经营性质的烧烤,也一刀切地禁止居民个人生活类的烧烤,显然过于粗暴武断。
《通知》显示,对于违规者,将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予以处罚。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原文是“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纵观法律规定全文,结合法理知识可得出,该禁止令是规制经营行为而非生活行为的。如该条款中“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显然是指经营行为中的违法所得,而居民个人为生活休闲进行的烧烤则是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此可见,居民个人的烧烤行为并不在相关法律的规制范畴。那么,在“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民权利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下,相关部门显然不宜粗暴、冷血地一概禁止居民个人的烧烤行为。
退而言之,即便居民个人的烧烤行为也在当地政府规章明文禁止的范围内,在具体执行和操作过程中也应考虑老百姓的切身感受和幸福感。毕竟,虽然少了一次烧烤不影响普通老百姓的基本生活,但划定合理的范围,让普通人进行烧烤既可增加当地的烟火气息,也能体现政府部门的为民情怀。故当地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时不宜操之过急,而要兼顾民生冷暖,考虑普罗大众的柴米油盐和基本生活乐趣,为居民的合理需求留下空间。(史洪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