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湖北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找内奸为由,要求查看员工的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员工们迫于无奈接受了检查,但没想到第二天,公司又要求查手机。员工林女士拒绝配合,于是公司认定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这种事并不罕见,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也披露了一则涉及侵犯员工个人信息的劳动争议案件。
手机是含有隐私的个人物品,单位搜查员工手机的行为,不仅是对员工权益赤裸裸地侵害,更是对员工尊严的践踏。这样的做法并不鲜见,只可惜,在劳动者和企业权益不对等的语境下,很多人选择了忍气吞声,这也助长了部分企业的嚣张气焰。
存在并不意味着合理,单位搜查员工手机的行为涉嫌违法。《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通信秘密”是受宪法保护的权利,《刑法》第252条规定了“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宪法》还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对一家企业来说,若是怀疑内部出现“内鬼”,最合适的方式、最理性的选择,是寻求警方帮助,通过合理路径维护自身权益,而不是“动用私刑”随意翻看员工手机。以找内奸为由查员工手机的背后,或许是企业“傲慢惯了”的写照——他们抱着颐指气使的姿态,觉得在企业内部都是自己说了算,可以为所欲为,殊不知,这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
在法治社会,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一切的行为都应该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在类似事情上,若想让这回归法律的轨道,仍需多方努力。对人社部门而言,要拿出积极明确的态度,对相关行为坚决说“不”;劳动仲裁部门、司法部门也应亮出自己的态度,不仅不接受私自搜查的“违法证据”,更要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罚,以形成必要的正面震慑。
一句话,在约束劳动者言行上,单位有一定的权力,但应确保其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而不能肆意妄为。唯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龙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