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判事关老百姓的“钱袋子”,维护和保障金融安全是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一环。然而,在层层风控背景下,金融案件中伪造签名的行为仍时有发生,据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统计,近几年因冒充借款人或保证人的签名、捺印,导致借款人或保证人对金融借款案件生效民事判决申请再审的案件逐年增加,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金融秩序和司法秩序,加大了信贷法律风险及隐患,不利于国有资产的保护。
金融案件伪造签名暴露出许多问题:一是金融监管缺位。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银行监管不力、管理混乱。有的信贷员盲目追求业绩,签订合同时不严格执行面签制度,或对参与面签的主体身份不作审查,甚至监守自盗,与借款人恶意串通,代借款人填写合同相关内容。二是法律意识淡薄。有的借款人在合同中共同借款人处替自己配偶进行签名、捺印,并认为夫妻之间互相签名理所当然,自己有权代理其配偶签字、捺印。有的银行信贷员监守自盗,盲目追求业绩与借款人恶意串通的情形,反映了银行在放贷过程中的管理乱象。三是法律制裁不足。违法成本过低。上述案件一般均不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虽然按照法律规定,伪造他人签名、捺印的行为可构成骗取贷款罪。但由于刑事救济途径效率较低,且银行自身存在监管不力的责任,故银行多半会选择息事宁人,仅通过再审程序追回借款。
金融案件伪造签名社会影响巨大、法律后果严重,需从多个层面、多个维度予以规制,形成治理合力,既要斩断违法犯罪分子伸向金融机构的黑手,更要扎紧金融机构自身的制度篱笆,端正服务理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将不必要的风险排除在制度篱笆之外。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法院在金融机构设置的巡回审判点开展公开巡回审判、法治讲堂、典型案例宣讲等活动,或者通过庭审直播、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和司法公开力度,告知金融案件中伪造他人签名、捺印的风险及法律责任,引导民众恪守契约精神,树立诚信意识。
其次,落实内部监督管理。银监部门要加强对此类现象的规制,规范金融机构内部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签订合同应当在银行营业场所进行,对合同签订严格实行面签制度,并做好视频影像采集留痕工作;强化廉政教育,落实对金融从业人员风险防范、合规操作、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对违规操作人员予以有力惩戒,充分发挥风险警示作用。
再次,建立治理联动机制。建立金融风险会商机制,由地方金融主管部门牵头,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参与,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或者金融机构座谈会,提出查处漏洞、防范风险的司法建议,共享信息、共商对策,提高金融机构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使伪造签名的行为消失于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最后,强化打击力度。对金融借款过程中冒充借款人或保证人的签名、捺印或者银行信贷员监守自盗、与借款人恶意串通等行为,妨碍了正常金融秩序的,切实奉行有错必纠、惩防并举的原则,不包庇、不护短,该追责的追责,该司法处罚的给予司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作者: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