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假的,演员都是花钱雇的,有编导写剧本,哪有真的,都是假的。”日前,央视315晚会曝光了直播带货的一些乱象。
从近年的媒体曝光看,一些带货主播屡次使用类似的手段来欺骗用户。当下,直播已经成为了众多网民日常主要的内容消费渠道,直播带货也逐渐取代了曾经的电视购物,成为了面向用户的强力推销广告。然而直播卖货乱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比如夸大不实宣传问题凸显,售假售劣、维权投诉无门等。中消协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受访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
老年人群体触网率不断提高,正在努力完成从“数字难民”到“数字新移民”的转变。但是,他们的分辨能力有限,经常成为虚假信息、网络诈骗的受害者。带货主播提前编好剧本,然后把相关产品融入到剧情当中,通过表演,让粉丝觉得不是在卖货,而是在做好事、做善事。它不仅诱骗缺少判断能力的老年人花高价购买劣质商品,消费和利用了老年人的善意和爱心,还涉嫌消费欺诈。
一幕幕直播带货乱象,不仅反映出老年人的数字化生存的困局,也再一次把被诟病已久、处于模糊地带的互联网广告行为摆在了公众面前。对于类似“电视购物”的直播带货应该如何管理,是时候划明监管红线、强化监管了。
从315曝光的情况看,当前针对直播带货的监管中,仍有不少模糊地带。比如,主播或商家通过网络直播带货,到底属不属于广告行为?再者,消费者听信主播购买了产品或者服务,事后出现问题如何投诉?谁来监管?这也是直播带货中频繁被触及的问题。
针对直播带货过程中的宣传行为,应该如何规范,以更好认定主播、商家、平台企业各方行为,厘清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更好推动行业健康发展?直播卖货是否应该标明“广告”,是问题的一个关键所在。这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以及后续合理维权诉求如何保障等系列问题。
从现实来看,相关规定在不断完善和明确,监管红线越来越清晰。
对于网络直播购物内容算不算广告,《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都明确,网络直播营销行为,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更进一步明确,“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对于网络直播购物中的主体责任的划分,上海新修改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也要求,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那种看起来不像广告,但实际是广告的内容,有必要明确标明“广告”。主播通过直播推销商品服务,相当于是广告发布者,而如果主播本身就是商家,推销的是自家的商品或服务,那么就具有广告主与广告发布者的双重身份。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推销宣传内容标明“广告”,将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代言人都纳入监管,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须知,推动直播带货从野蛮生长走向规范发展,不仅有利于保障好消费者的权益,也有利于直播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平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林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