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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女不是泼出去的水,原有权益不容侵犯

2023-03-14 11:19:24    红网

近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村集体以出嫁女为理由,拒绝给予马女士村集体福利一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马女士以家庭承包方式分得口粮田,享受国家粮食补贴,且结婚后户籍并未迁出,确认马女士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理应享有同等的居民福利待遇。最终法院一审和二审都支持了马女士及子女主张的诉讼申请,即补发同其他居民相应的福利待遇。

笔者认为,这是针对出嫁女性原有集体权益维护难题的一大有力支持案例,将为以后同类型出嫁女性权益受损案件提供良好范例。其实在此之前,出嫁女性原有集体权益受损的问题就屡见不鲜,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仍然盛行着“嫁出去的女儿,就像泼出去的水”的传统观念,刻意削弱出嫁女性在原有家庭的地位和权益,导致当事者在原有权益受损的同时,还面临着原生家庭、村委会不理解与不支持的尴尬处境,往往陷入沟通无果、维权无门的困境。

但事实上,这类传统观念首先在法理上完全站不住脚。就以本案为例,根据《民法典》第33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集体土地被征用,承包方有获得补偿额权利,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婚姻家庭受法律保护原则”。女性一旦结婚,其权利就被剥夺的村规民约,毫无疑问是违法的。本质上能否参与分配本集体经济福利、补偿的核心条件是,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户籍是否迁出,与女性出嫁与否毫无关联。

为何出嫁女在特定利益纠纷上仿佛成为了特殊人群,往往面临着不公的待遇,但却很少耳闻同样拥有婚姻关系的男性面临同样处境。这本质上还是众多地区残余的“重男轻女”情结所导致的,“出嫁=外人=不能享有原有权益”这一套思想在许多地区仍然是固定的思维定式。但其实“外嫁女”并不是我国的法律概念,甚至不是一个准确的概念,而是一个带有强烈地方习俗色彩的概念。

“嫁出去的女儿就像泼出去的水”,这仿佛在天生就为已婚女性带上了沉重的道德枷锁,将婚姻定义为将女性从原生家庭分割出去的动作,这与当今我们社会所倡导的男女平等、权利平等的观念是背道而驰的,冷酷且不公。而从经济动机上出发,如本案以及众多相似案件中,都是利用已婚妇女较为弱势的原生家庭关系、传统婚姻观念,去严格限制乃至剥夺其集体成员资格,从而满足集体中其他人更大经济利益需求,更是铁板钉钉的违法行为。

时代在进步,观念更应该随之进步。我们需要认识到,婚姻更大的意义在于新的结合,而不是个体与原生家庭的分割。在婚姻中,两个个体的结合也意味着其背后的两个家庭的结合,无论男方女方都应该朝着相互包容、相互磨合,将两个家庭撮合成为一个更大的新家的方向所努力。这样才可集两个家庭之优,补两方家庭之缺,为新的家庭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在其中,并不应该有任何一方是处于劣势地位的。

婚姻本应成为每一位女性人生中新的、更大的避风港,而不是如传统观念一般作为将女性从原生家庭排除出去的契机,更不应该成为强制女性割舍原有权益,满足部分集体成员获得更大经济收益的工具。这次马女士的维权成功无疑是为众多已婚女性打上了一针“强心针”,这次案例的判罚无疑也会鼓舞更多面临权益受损的已婚女性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权。

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即使在法律法规都有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仍有不少已婚女性面临着权益受损的困境,这就说明医治思想上“重男轻女”弊病与现实保障女性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一样是至关重要、迫在眉睫的,这两者相辅相成。只有在思想上真真正正对女性平等对待,人们才会发自内心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从而才能将女性权益保护落到实处,真正朝着男女平等的和谐社会大步迈进。(练维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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