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女子入职公司被1大页乐捐制度吓退”冲上微博热搜第一,引发网友热议。近日,广州一女子称自己入职时看到办公室行政制度中的乐捐制度,立刻离开了公司。乐捐制度满满一页:早餐超时吃,一次乐捐20元;办公桌没整理,一次乐捐10元;用公司电脑闲聊,看视频等,一次乐捐200-1000元;下班电脑忘关,一次乐捐20元……
“乐捐”的字面意思是指乐意捐款、自愿捐款,但是不知从什么时候起,一些公司用在了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之中,其本质含义也发生了改变,成了“罚款”的代名词。把罚款写成乐捐,把强制扣款写成自愿,乍一看还认为公司是“慈善机构”呢,而实际上不过是以此来侵害员工经济权益,达到公司“自肥”的目的。难怪有网友调侃:这不就是“工资回收计划书”吗?
从法律角度看,《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满满一页“乐捐”项目的所谓“规章制度”,明显是在侵害员工权益,想必员工肯定心中不快,只是因为惧怕受到公司排挤而不得不选择“敢怒不敢言”。
公司制定规章制度不仅要求程序正确,内容还必须合理合法。合法是指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合理是指不能违反生活常理和公序良俗。法律规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赋予用人单位罚款的权力,公司对员工进行罚款是违法的。对此,员工有权拒绝公司强制性的“乐捐”,并且对于已经“乐捐”了的金额有权要求企业返还。
企业要发展,应让员工有归属感,而非依靠“乐捐”这样的“鸡贼”手段来规范员工。满满一纸乐捐制度,吓退的是求职者,倒塌的,却是公司企业的威信与形象。对此,工商管理以及劳动监察等部门应负起监管责任,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肆意侵害员工权益的行为,必须予以坚决打击,令其付出惨重代价。(曲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