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关于向讹诈公司的卑劣人员宣战的通知》的红头文件在网上热传,引发网友关注。德州市人力社保局劳动监察科表示:“此文件属于公司内部规定,如果该公司实施了侵害原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可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
从文件内容来看,山东德州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出发点是为了防止员工以不正当的方式取得证据,从而通过仲裁、诉讼程序向单位主张非法利益。企业维权没有错,但是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向讹诈公司的“卑劣人员”宣战,其本质就是目无法纪,公然挑战法律权威。
给离职人员贴上“卑劣人员”标签,涉嫌侵犯员工名誉权。俗话说,“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对于一家企业来说,员工流动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不管是自己主动离职还是被公司解聘,员工都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如工资、福利、社保、赔偿等。员工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把员工通过合法正当的手段搜集有利证据,通过仲裁、诉讼等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定性为对公司的讹诈,并给他们贴上“卑劣人员”的标签,将涉事员工污蔑为“无良小人”,则涉嫌侵犯员工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此外,对离职员工进行“追杀”,涉嫌侵犯员工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权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既具有社会权利的属性,也具有民法上的私权属性。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是其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表现,侵害平等就业权在民法领域侵害的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人格尊严,人格尊严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求平等对待。
山东德州这家公司规定,“各板块单位人资部门都要增加‘卑劣人员从业跟踪岗’,专人负责。未来5年内,无论其逃窜几家企业,轮换几种行业,都要以集团名义发函,将其卑劣行径正告所在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人资、财务部门……其鼠窜到哪里,我们就把函发到哪里!”这就意味着,只要员工被公司认定为“卑劣人员”,公司就一定对其穷追猛打。“务必使其无所遁形,人人喊打,身败名裂,自食其果。”这种赶尽杀绝的做法,着实让人毛骨悚然,这无疑是对离职或有离职意向的员工的威胁和恐吓。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明确:“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企业维权也不能跑偏。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遵纪守法,从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员工培训、强化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入手,杜绝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情况发生。公开向“卑劣人员”宣战,就是公然向法律挑战。一旦实施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涉事企业领导必将为此付出惨重代价。(维扬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