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近三年还收不到房,湖南长沙四十多户业主将逾期交房的开发商诉至法院。2月6日,该起房产纠纷案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开发商格式条款中,将逾期交房违约金定为已付购房款的“十万分之一”,引发业主嘘声一片,“违约成本不要太低,难怪迟迟不交房”。
是的,你没看错,开发商违约,一天赔“十万分之一”。按照部分业主已付购房款均在200万元左右的数额计算,一天的违约金只有20元左右,一年也只有7300元。对于一套动辄数百万的房产而言,如此低的违约惩罚,几乎连购房款的零头都没有。
值得一提的是,即便违约金很低,开发商都不愿意承认违约。报道提到,开发商曾三次通知购房者交房,还曾在报纸上面公开告知交房,然而,等到业主前往收房,看到的却是消防验收、环保备案等竣工验收流程都没走完的房子。
开发商违约,几乎没有任何伤筋动骨的代价,无法按期收房的购房者,只能蒙受巨大的损失,想要让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还得采取打官司的方式,这无疑是严重的不公平。
在开发商看来,“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额标准,明明白白地写在了购房合同中,购房者买房时签订了合同,就只能按照这一赔付标准来索要违约损失。果真如此吗?当然不是。
首先,在购房合同中,开发商涉及违约金额的条款,本身就存在矛盾的地方。在注明“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标准的同时,标注了“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七款第1(2)项中的比率”,该合同第七款第1(2)项为:买受人逾期未付款超过30天的违约金是0.1‰(即万分之一)。开发商凭什么就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再次,哪怕消费者签合同时知情,但开发商所确定的违约金的支付标准,明显低于正常的市场区间值,这种大幅减轻自身责任,不利于购房人的设计,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本就应该判定无效。
房地产行业的相关纠纷中,已经有类似的判例标准可以作为参照。如针对开发商逾期交房的问题,江西高院曾专门发布了《开发商逾期交房、办证违约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其中明确提到,“逾期交房违约金的合理范围是日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三”。
所以,关于逾期交房的惩罚,不是开发商在合同中写多少,就只需要赔付多少。如果违约金比利率还要低得多,那开发商哪还有动力按期交房?
房地产行业比较特殊,预售制度下的期房交易,不是一种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购房者先交了钱,要隔一两年才收房,本身就处在比较被动的地位。所以,违约惩罚维持在一个正常的市场标准,开发商才能够规规矩矩地把房子建好,按期交付给业主。
对很多业主来说,一套房倾注了一个家庭的心血和汗水,不管是将没有通过验收的房子交到业主手上,还是交房时间不断拖延,甚至出现交不了房的烂尾风险,对业主来说都是巨大的损失。
而比逾期交房更严重的烂尾案例,在房地产市场上,已经出现过不少次了。所以,从行业监管的角度看,更应该加强对开发商的资金监管,提高违法违规的惩罚代价,形成强有力的约束,避免开发商挪用资金,导致已经卖出去的期房出现逾期甚至烂尾的风险。(熊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