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姜某某在担任某培训机构聘任的钢琴专业教师期间,对多名女童实施猥亵。2023年1月,经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获判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同时,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被告人宣告终身从业禁止。
2022年11月15日,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正式实施。当天,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就作出了全国首例终身禁业判决。目前,该意见实施不到3个月,多个地方已陆续判决终身禁业“第一案”。例如,1月31日,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对先后侵害15名未成年女学生的教师判刑13年,同时禁止其终身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成为宁夏首例终身禁业案。
从业禁止制度一经实施就迅速落实,在各地案件判决中普遍适用,既说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必要性与迫切性,也显示出保护未成年人的司法防护网越织越密。
从业禁止制度从酝酿、提出、实施到充分落实,并非一蹴而就的。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就提出了从业禁止制度,2017年,北京市海淀法院审理了北京市首例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职人员判处“从业禁止”的案件。近年来,多地都出现从业禁止的案例。《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实施,则进一步将从业禁止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化,具有普遍适用意义。
例如,对于人们关心的从业禁止对象的问题,《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明确“教职员工”是指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换言之,不管是在学校、幼儿园,还是在校外培训机构,任何可能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人员,都属于从业禁止制度规制的对象。
上海浦东近期宣判的这起案件,实施犯罪的就是培训机构聘任的钢琴专业教师。类似从事教学培训工作的人员,并不是学校里的专职教师,甚至可能没有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但是,既然他们被尊称为“老师”,实际上也从事着教育、陪伴未成年人成长的工作,就必须遵循和教师一样的职业道德,同时,社会也对他们提出更高的行为标准。对于存在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劣迹的人员,必须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当然,实施更严格细致的从业禁止制度,有赖于全面完整的落实。相比学校和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的人员构成无疑更加复杂,管理也相对松散,防止“漏网之鱼”混入教职员工队伍,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带来威胁,是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重要一环。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来说,今后在招聘录用工作人员时,要完善背景调查,例如要求应聘者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有关部门也要为校外培训机构查询工作人员背景材料提供便利,贯彻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制度,防止已被从业禁止的人员“卷土重来”。
现实中,一些从事兴趣特长辅导、校外培训的人员,甚至根本不依托培训机构,属于自主运营的“个体户”。防止受到从业禁止约束的人员从事此类培训教育,要发挥社区管理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对于接受过刑罚并受到从业禁止的人员,社区要了解其动态,阻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社会监督力量也要充分激活,鼓励对违反从业禁止情况的举报,防止劣迹人员改头换面继续为非作歹。
落实从业禁止制度,不仅能有效防止有犯罪前科者混进教职员工队伍,继续对未成年人造成危害,也能对犯罪形成震慑,强化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守法底线。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随着从业禁止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律防线必将更加牢固。(王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