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很多用人单位陆陆续续发放了年终奖,此外,有一种“年终奖”,让人感到惊喜又温暖。据报道,一些小区利用公共收益,向业主发放现金红包或实物福利,赢得业主一片叫好。尽管这笔“年终奖”的总金额并不会太高,却让人真实体会到小区踏实做事的诚意,以及业主权利得到伸张的畅快。
物权法规定,除城镇公共道路以外、城镇公共绿地,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民法典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换言之,从法律意义上说,小区公共设施产生的收入,本来就是业主应得的收益。现实中,这笔收入可能非常可观,包括小区里的广告收入、各类设施的场地租金、停车场收入、充电桩收入、宽带入场费、通信基站收费等。
但是,一些小区在年底向业主派发红利的新闻,还是让不少人感到羡慕和意外。这是因为充分落实这项法律规定的小区并不多,小区公共收益究竟有多少、去哪儿了,很多业主并不明白,也无从获得具体信息,甚至还有很多人从来没有意识到这笔收入本来是属于自己的。
从有关报道看,能够替业主伸张这项权利的,还是要靠代表广大业主的业委会。业委会成立后,能代表业主对小区公共收益的账目进行盘点核查,定时公开收益情况,经过业主授权分配这笔资金——当然,也包括直接向业主派发红利。
听上去,一个小区的业委会只要履行好职责,小区在年底向业主派发“年终奖”并不难实现。问题在于,一些小区的业委会疏于职责,没有把业主的权益放在优先位置,或者缺乏管理小区公共设施、创造更多利润的能力。一旦小区公共收益成为一笔“糊涂账”,向业主派发红利自然也没有了可能。
更何况,仍有许多小区根本没有成立业委会。习惯上,公共设施由物业公司管理,公共收益也落入物业公司囊中。负责任的物业公司,可能会将公共收益用于改善小区环境和日常维修,这也算取之于业主用之于业主。也不排除有的物业公司,直接将公共收益当成自己的经营性收入,那就涉嫌非法侵占业主权益了。
让业主切实享有小区公共收益,除了建立业委会并充分发挥其职能,还有赖于相关机制顺畅运转。根据各地制定的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共用部分经营收益产生的共有资金,需要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决定。换言之,业委会只能在业主大会授权下分配小区公共收益。如果小区成立业委会以后,业主大会机制运转不灵,与各位业主沟通不畅,那么业委会即使很热心,也难以充分履行其职能。
归根到底,小区公共服务是否做得好、公共收益是否得到合理使用,还依赖于每个业主的努力。要让广大业主明白,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决策与监督,不仅是当一个关心邻里的“热心人”,更是为自己的切身权益发声。如果“各人自扫门前雪”,对小区公共事务不闻不问,用“嫌麻烦”的态度对待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各项活动,等于是放弃了自身的权益,也可能对其他业主履行权利造成阻碍。
小区虽“小”,却是检验现代化治理的一扇窗口。有“理”才能有“治”,希望更多业主行动起来,积极投身社区公共事务,希望更多小区成立业委会并充分发挥职能。(王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