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银川2月21日电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的审核、实施、验收、资金管理、监督与责任追究等方面,完善项目管理流程,明确各方监管职责,进一步规范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效益。
《办法》明确,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实施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工矿土地整治等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必须实行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管理制度。并进一步压实各级自然资源、财政部门项目的管理职责和具体管理事项。
《办法》要求,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用于不符合国家管控要求、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和景观工程建设等项目支出。项目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拨付资金。(记者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