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近日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旨在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和规范应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在给公众日常生活带来方便快捷,以及国民经济发展提供新机遇的同时,也产生了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数据安全和偏见歧视等诸多负面问题。
正因如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从今年4月份,向社会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仅用三个月的时间,国家网信办就联合六部门隆重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作出规范性安排。
纵观《办法》可谓亮点纷呈,货真价实,一则,在监管方式上,提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实行包容审慎和分类分级监管,要求完善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监管方式,制定相应的分类分级监管规则或者指引;二则,在促进发展方面,制定各领域创新应用、开展协作、鼓励自主创新、以及平台资源建设等四项“满满干货”。
此外,《办法》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未成年人用户过度依赖或者沉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规定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图片、视频等生成内容进行标识。明确提供者发现使用者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有关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
“包容审慎”措施有温度,“分类分级“监管有力度。国家出台这项制度安排,不仅能为生成式人工智能“定锚稳舵”,沿着规划好的路线图一路前行,也能为人工智能服务划定不可逾越的“红线”,确保其成为“技术红利”,而不是“技术威胁”,损害公众的切身利益,努力实现规范与发展的动态平衡。
实际上,国家层面对人工智能快速迭代,所引发的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负面效应,不断出台公共政策进行有力约束。2022年3月开始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首次提出人工智能的算法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能利用算法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今年1月10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要想尽早走上“康庄大道”,关进符合人类利益和法律的“笼子”里,需要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多方参与,久久为功,持续发力。着眼未来,在重视防范风险的同时,也应同步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生态,促进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让人工智能服务在监管护航中释放技术红利,更好地造福民众。
吴睿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