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郫都法院采用“3+4”模式(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公开开庭审理郫都区首例公益诉讼起诉人郫都区检察院诉吴某、徐某、杨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2年9月5日,被告吴某、徐某、杨某合意后共同在属于禁捕天然水域的郫都区安德街道云桥村5组徐堰河河道内,使用禁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电鱼方法,捕获麦穗鱼、短吻棒花鱼共计2024克,根据郫都区农业农村和林业局评估,造成直接损失8015.4元。郫都区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被告人吴某、徐某、杨某其行为危害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诉请郫都区法院判令三被告增殖放流,投放鱼苗价值不低于8015.4元并在成都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双方围绕被告人具体的侵权事实、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法庭辩论。
“我愿意承担责任和赔礼道歉,不会上诉。”在最后的陈述中,吴某、徐某、杨某表示已认识到错误及危害后果,会尽心尽力完成增殖放流,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郫都区法院当庭判决三被告增殖放流不低于8015.4元价值的鱼苗,同时在成都市市级媒体上刊登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
此案是郫都区法院受理的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涉及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郫都区法院贯彻“两高”司法解释,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举措。此案的宣判,一方面向公众宣传了禁捕区域电捕捞等非法捕捞行为的危害性;另一方面,明确了非法捕捞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依法维护郫都区生态环境安全,建设锦绣郫都具有重要意义。(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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