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案件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以来,大竹法院发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在该起案件中,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结婚,至今已有20余年。双方婚后财产涉及房屋等不动产、车辆、公司股权以及数个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等。本次诉讼系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在案件审理中,经与双方沟通,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除对部分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无异议外,双方对对方掌握的银行存款均表示不掌握,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存在较大的争议,并一致要求法院出具调查令进行调查。
为了平等保护离婚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离婚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侵害对方财产权益等行为,承办案件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申报一本通》《申报需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及相应的财产申报表格,告知当事人填报要求、权利义务和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列举了主要财产类型和主要财产信息,促使双方当事人依法如实主动申报共同财产。(大竹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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