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审结一起噪音扰民案件。
王某系某小区临街楼栋业主,该小区一楼为某公司经营的生鲜奥莱超市。由于该生鲜超市货品来源自周边7个其他生鲜超市闭店后的当日库存,故该生鲜超市在每天23:00至次日6:00期间装卸货物。
王某认为,装卸货物的卡车产生的噪音与托运货物的板车产生间断持续的高达75分贝的尖锐噪音,使王某及家庭成员都难以入睡,长此以往,导致王某神经衰弱、轻度抑郁。王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禁止某公司经营的生鲜超市夜间卸货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认为,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减少噪音排放,采取降噪措施并将23:00至6:00期间装卸货物产生的声音控制在50分贝以下,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2008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第4条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第5条,2类区域夜间时段分贝不超过50分贝。根据双方提交的视听(视频)证据,虽然并非由专业机构用专业设备测试,但均显示该公司在夜晚及凌晨装卸货过程中产生的声音有时高于50分贝,超过了前述规定的范围,并对王某夜间休息产生了影响,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王某的侵权,对于王某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减少噪音排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应当采取降噪措施,将搬货期间产生的声音降低至50分贝以下,若未执行法院裁判结果,将收取该公司迟延履行金。王某要求禁止某公司在23:00至6:00期间搬卸货物的诉讼请求,因搬卸货物系正常经营活动,只要其能够控制经营行为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不应当禁止,因此对王某的该项诉请不予以支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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