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郫都区人民法院对四川省某商贸有限公司部门负责人刘某贪污、受贿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郫都区纪委、区住建局等单位组织工作人员一百余人旁听案件审理。
宣判后,法官当庭开展了法庭教育,就贪污、受贿行为对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危害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法律释明,被告人刘某表示将深刻认罪悔罪。旁听人员也表示通过法官释法进一步认识到贪污、受贿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法治意识、廉洁意识有效增强。
四川省某商贸有限公司系全资国有公司,刘某受聘担任该公司市场运营中心代理主任期间,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林某(另案处理),利用林某先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分管或全面负责公司事务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并共同收受贿赂款254000元,刘某从中分得126500元,另二人利用虚增材料款等方式套取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7795.18元,其中刘某分得10800元。案发后,刘某已全额退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林某利用其职务便利,采用虚增材料款等方式,违规套取公司项目资金,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经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刘某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经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已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对刘某的受贿行为予以减轻处罚、贪污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责编:张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