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郫都法院审理了一起涉未成年人在体能训练机构受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A健身工作室主要开展包括攀爬、跳跃、体能训练等健身服务,参加训练的主体全部为未成年人。9岁的未成年人小陈与小黄均系该健身工作室学员,已多次参加过训练。在一次训练课间休息时,小黄和其他学员未经教练允许,擅自到用于攀爬的训练工具攀爬箱(1.8米高),以从上往下跳的方式玩耍。小陈看见小黄等人玩得很开心,便主动要求加入一起玩耍。教练发现了学员们在以不正确的方式使用训练工具,且可能存在危险,便进行了口头提醒,但没有再进一步地制止。结果,玩耍过程中,小陈跳下落地时,踩到小黄大腿,然后扭伤了脚。小黄伤情不是特别严重,但小陈的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因与小黄及其父母、A健身工作室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小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A健身工作室虽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教育培训机构,但其系提供付费培训的体育训练机构,小黄、小陈作为该工作室的学员,在场馆内参加训练时实际上受到A健身工作室的直接管理。该健身工作室在开展训练工作时并未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维护秩序、管理设施,其教练在发现学员不当使用训练设施时仅口头制止,但并未进行有效制止,同时也未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在训练场地显眼处张贴警示标志,故本案的健身工作室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管理义务,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小陈系该健身工作室学员,已多次在该健身工作室参加训练,应当清楚攀爬箱作为训练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也应当预见到从高处跳下可能造成的后果,但其仍然选择以错误的方式使用训练设施,且在教练提醒不可以跳后,也没有及时停止,而是轻信可以避免受伤的发生,继续跳下,其对于受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30%的责任。小陈作为未成年人,其尚不能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其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虽然小陈表示其在玩耍时与小黄手拉手一起跳,其摔倒是因为小黄先跳、小陈后跳,所以小黄存在过错。但并无证据显示小陈受伤时系与小黄手拉手一起跳下,也没有证据显示小陈摔倒系小黄导致。故对于小陈要求小黄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对于培训机构来说,在其管理的范围内,对培训对象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应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开展培训活动的机构,应当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加强对存在安全隐患位置和设施的管理、对学员进行充分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在显眼处张贴安全提醒警示标志以及在发现学员不当使用设施或实施其他危险行为时及时有限地进行制止等。如果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参加训练的未成年人来说,课堂之外的兴趣班确实丰富了孩子们的课余生活,尤其是体能训练培训,既能增强体魄,又能磨砺意志,是当前许多未成年人及家长青睐的课余培训活动。但任何训练活动都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未成年人在参加训练培训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训练,规范使用训练器械,服从教练的管理,才能最大程度降低风险,避免受到意外伤害。
对于家长来说,应审慎理性选择培训机构,教学是否专业、人员配置是否充分、经营资质是否良好、场地设施是否安全等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同时,家长们作为监护人,要履行好家庭教育的职责,在生活中要特别重视孩子的安全教育问题,要充分注意孩子天性爱玩、生性好动且缺乏安全意识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教育,履行好对孩子的监管和保护责任,避免孩子在生活和学习中实施危险行为,出现意外情况。如果孩子对自己受伤存在过错,监护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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