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由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李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赔付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8000元,并通过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该案系平城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的诉讼请求全部判决支持。
2011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平城区注册成立XX保健用品经销部,长期从事计生品及保健品销售业务。2022年5月以来,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入没有合格证明、生产销售许可证等手续的多种性保健品并对外销售。2022年8月,李某某在该经销部销售了名为“(VII)MAXMAN”的性保健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800元,消费者在服用后出现头晕恶心的症状。经检测,李某某在其店内销售的包括“(VII)MAXMAN”在内的八种性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该成分为治疗男性勃起功能障碍药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不得在食品生产经营中添加的药品。
平城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销售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遂依法立案,并在正义网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在一个月公告期满没有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平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李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审理后,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相关负责人介绍,检察机关提出惩罚性赔偿诉求,是为了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出在媒体上赔礼道歉的诉求,是为了倒逼经营者树立自律意识、诚信意识、底线意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案件的办理不仅是为了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更是为了通过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使公共利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提升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彰显检察机关守护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信心与决心。(平城区人民检察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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