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严重危害着人们的身心健康,我国法律对毒品犯罪始终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无论是制造毒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源头犯罪行为,还是中间的走私、贩卖、运输等毒品流通环节犯罪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等终端犯罪行为,以及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等相关行为,均是一体、全面打击。近日,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被告人王某不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同时还犯有洗钱、出售假币、非法拘禁等罪行。
2007年开始,被告人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罗某(被告人王某前妻)、王某1(王某之侄)、王某2(王某之子)、陈某、段某、李某某(王某之侄)、罗某某等人形成以被告人王某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
2007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王某陆续纠集陈某、李某某、罗某某等人,先后在成都市青羊区、崇州市、新都区、双流区等地选址建立麻黄素加工厂,以含麻黄碱成分药品为主要原料,进行麻黄素的还原提炼,共计提炼出制造冰毒的重要原料麻黄素23196.42千克,销往广东、重庆、吉林等地,违法所得共计23238.56万元。之后,通过犯罪集团成员罗某、王某2等人以提供资金账户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方式掩饰、隐瞒、转移涉毒犯罪所得及收益。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后查明,1997年12月,被告人王某安排罗某将10万元假币出售给他人,进行交易时罗某被民警抓获。2011年,被告人王某为追回被害人傅某欠其约170万元的债务,安排黄某等人将傅某从深圳带回成都市青羊区、遂宁市等地的农家乐、酒店持续拘禁并恐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系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和洗钱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洗钱罪;被告人王某出售伪造的货币,数额巨大,构成出售假币罪;被告人王某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某1及陈某、段某等人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王某2、段某、何某、钱某等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及收益来源,构成洗钱罪。综上,对以王某为首的犯罪集团12名成员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对犯罪集团成员并处罚金共计八千八百六十万元。同时,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仅房屋就多达20余套)、收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等人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为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我国不断加大对制毒物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严格管控制毒物品。本案是一起犯罪团伙组织生产、售卖制毒物品的典型案例,主要成员间以血亲、姻亲为纽带形成相对固定的犯罪集团,长期大规模制售制毒物品,获取巨额利益后再采用多种形式掩饰来源和性质,将毒赃转化为合法资产,犯罪数额高、犯罪手段隐蔽性强,催生大量毒品下游关联犯罪,社会危害大。
法院通过对集团首要分子依法按照集团所犯全部制毒物品、洗钱犯罪从重处罚,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及孳息,在源头斩断毒品犯罪链条、彻底摧毁毒品犯罪经济基础的同时,有力震慑潜在犯罪分子,对于遏制毒品在社会扩散蔓延、营造无毒健康社会氛围、维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具有重要意义。(青羊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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