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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

2023-11-24 17:16:00   

吴某租用了代某的自建房用于从事工艺品模具制作,后因自身原因离开,既未通知代某,也未支付租金。代某无法联系上吴某,遂对屋内物品进行了处理。当吴某回来发现屋内“空空如也”,要求代某返还原物,可是屋内物品早被代某丢弃。吴某便要求代某赔偿损失500余万元,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近日,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

法院审理查明,吴某租用了代某的自建房并搭建了简易房从事工艺品模具制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后吴某因自身原因离开了案涉房屋,在离开时并未告知代某,未留下人员看守,也未支付案涉房屋的租金。代某发现吴某离开案涉房屋后,尝试与吴某联系未果后,吴某对案涉房屋中其认为是垃圾的物品进行了清理,并请人用卡车将清理出来的物品拉到垃圾处理站处理。吴某后返回案涉房屋,发现屋内物品被清理后,找到代某询问屋内物品去向并要求返还,代某表示确实系其丢弃了屋内物品。吴某要求代某赔偿损失,代某表示系吴某自身对屋内物品管理不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代某虽主张吴某在未支付房租的情况下离开租处,催收房租后未支付,电话联系也无法联系上,故将案涉房屋中其认为是垃圾的物品作了清理。

法院认为,即使吴某未支付租金在先,代某也应当采取合法的方式要求吴某腾退房屋,而非擅自对案涉房屋内进行清理。并且代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清理的物品为何物,故其对于工艺品模具的丢失存在一定的责任。吴某虽然代某存在过错,但因工艺品模具与完整工艺品差别极大,工艺品模具是零散的,与石块等物体存在相似之处,普通人确实很难通过外形判断,也无法正确判断模具的实际价值,故不排除代某确系因过失误将吴某的工艺品模具当作垃圾进行了处理的可能。另原告吴某系将工艺品模具放置在非完全封闭的简易房内,没有专人看守和保管,也未告知代某其屋内放置的物品情况以及是否续租便离开房屋,且在代某催收房款后,吴某未及时支付房款,故其自身对于工艺品模具的丢失存在较大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代某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吴某应承担60%的责任。对于丢弃工艺品模具的价值,法院综合考虑市场价值、材料种类、材料等级、人工费用、自然磨损、折旧情况等因素,酌定代某向吴某赔偿20万元。

【法官提醒】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并未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通过口头约定和实际履行的形式达成了租房合意,故原、被告双方构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对于房东而言,无论是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还是口头达成租赁合意,在遇到租期届满或者租客拖欠房租的情况时,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房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租客搬离,逾期不搬离的,房东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和要求租客腾退房屋。如果确实着急使用房屋,需要立即对屋内物品进行处理,则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对屋内物品进行清点,做好清点过程的记录,在清点后将屋内物品转移到别处妥善存放,并在处理完毕后及时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擅自对屋内物品进行处理,处置不当造成租客损失的,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租客而言,在租赁房屋时一定要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如果还需要继续租赁房屋,一定要及时与房东续签合同,如果不再续租,在搬离房屋时一定要注意带走自己的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否则不利于自身合法权益的保障。如果未及时取走自己的物品,应当及时与房东取得联系,告知自己的情况,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商量后续物品搬离问题。如果怠于对屋内物品进行处理,自身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郫都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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