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用卡越来越普及,信用卡的还款方式也有多种选择,其中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是不少人的选择。如果当事人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欠款,或者因为信用卡持卡人逾期还款等原因造成违约,银行在追讨本金、利息等款项时,是否可要求持卡人支付剩余期数的分期手续费?近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分期还款案件,认定持卡人没有享受分期利益,无需支付分期手续费。
2013年,廖某某向某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信用卡,并签署了《信用卡领用合约》。廖某某在将信用卡额度22万余元全部透支后,将信用卡消费的多笔欠款进行12期至24期不等分期。分期合同约定每期还款金额包含本金、利息及分期手续费。分期后廖某某偿还约10期后,于2018年11月便不再向银行还款。银行催缴款项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廖某返还透支消费的本金14.1万元、利息3.2万元、违约金3.8万元及分期手续费1.4万元。
法院审理判决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为廖某是否应支付合同提前到期后的分期手续费。分期手续费作为服务费的一种,金融机构提前收回全部款项,未再提供分期还款服务,借款人没有享受剩余的分期利益,如若继续支持未发生的分期手续费虽有合同依据却有违公平。综合考虑相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法院判决廖某支付透支消费本金14.1万元、利息3.2万元以及已经产生的分期手续费6000元,对其余的分期手续费未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涉案合同明确约定银行针对客户分期还款按月收取分期手续费。当消费者无力偿还的信用卡账单后,银行会要求信用卡欠款人一次性偿还所有欠款。而对于信用卡未到期的分期手续费,合约中的当事人双方对此进行了约定。因银行已将未到期的分期本金提前记账并计收了利息,而信用卡欠款人未能享受到分期偿还所带来的时间宽限和还款压力的缓解,却依然被要求支付相对应的手续费。在尊重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故法院认定不应再按分期业务标准收取未到期的分期手续费。(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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