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郫都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大学生假期出游交通事故案件,并督促当庭履行。
据了解,杨某某、王某某系某大学的在校学生,且系情侣关系。2023年7月20日,刘某骑行电动自行车逆行,行驶至郫都区红光大道西华大学路段时,与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准备出游的杨某(搭乘王某某)相撞,造成杨某某、王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2023年7月21日,经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杨某某多颗牙齿受损及多次外伤, 王某某轻微外伤。
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王某某和杨某某各自起诉至成都市郫都区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牙齿种植等各项费用。诉前调解时,两名伤者坚持不同意调解,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开庭前,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具有调解基础,遂安排特邀调解员与书记员再次给双方进行调解,找出伤者不同意调解的问题点,把督促刘某当庭履行作为调解基础,化解了杨某某、王某某心中的疑虑,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当庭分别支付原告杨某某的损失11360元、王某某的损失524元。(郫都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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