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都江堰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被告刘某东、杨某、何某龙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刘某东、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何某龙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刘某东、杨某为装修公司销售员、何某龙为定制家具销售员。为开展经营活动,三位被告人将各自所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相互传递,并提供给其他从业人员,以此种方式招揽顾客。2018年起至案发时止,被告人杨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9000条,向案外人郑某琼等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共计7200条;被告人刘某东向何某龙、案外人王某、案外人杨某等人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73900条;被告人何某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6780条,向伍某光、黄某等人非法提供个人信息165789条。到案后,被告人刘某东、杨某、何某龙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都江堰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东、杨某、何某龙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收受、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法官说法】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数据资料,具体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财产状况、行踪轨迹、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履历等。在日常生活中,各种推销、广告电话让大家不堪其扰,甚至对方能够准确说出你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导致类似骚扰信息泛滥的原因便是我们的个人信息被大肆交易、非法传播。
法官呼吁广大群众切勿随意提供个人信息、点击不明短信或链接,要自觉提升防范意识,莫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广大商家及从业人员也应当尊重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严惩。(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