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官组织双方企业达成调解协议,并为被保全企业人性化调整保全措施,取得良好的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5年4月开始,原告物业公司为被告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间,被告先后以不同形式拖欠原告物业费,因此原告向绿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给付拖欠的物业费892.8万元及利息。
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官根据申请,对保全可能给涉案企业造成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后,依法作出了冻结被告公司名下财产892.8万元的裁定。但查询时法官发现,被告公司名下已无可冻结银行存款,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亦没有办理产权,无法对其房籍进行查封。面对此种情况,法官与原、被告进行了协调沟通,被告公司出具了一份证明书,证明某小区的部分房屋和车位是由其公司开发建设并且没有其他出售、转让、查封的情况。
现场查封过程中,被告主张拟查封房屋被告正在办公使用中,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迁出,向法官申请在查封房屋的同时能够允许其继续办公使用。原告所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正是本次查封的小区,所以其对于这几处房屋基本情况比较了解。基于两家公司一直以来的合作和信任,原告也同意让被告继续使用被查封的房屋。考虑到被告实际困难,法官对房屋采取“活封”措施,这样既保证了原告的债权在将来能够得到实际执行,也保证了被告公司可以正常经营办公,同时也为其腾出房屋留出了必要时间,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司法强制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在法院对被告财产进行查封后,双方进入庭审程序。由于当事双方争议较小,案情比较清晰,为减轻企业诉累,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针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释法明理,引导双方企业互谅互让、协商和解、共渡难关。被告当庭表示,对所欠物业费予以认可,但因经营困难无力一次偿还欠款,希望可以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原告表示,在法院的保全下,现在心里有了底,愿意作出让步。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分两次给付欠款892.8万元。
相关负责人介绍,灵活保全既有助于申请人的保全目的得以最大化实现,也有利于保障被保全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将双方当事人的损失降至最小,实现双赢。绿园法院始终坚持审慎处理涉企纠纷,从严把关,为企业纾困解难,助力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努力实现良好的办案效果,用高质量的司法保障服务营商环境。(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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