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向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钟某出具《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其采取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的强制措施,并立即将被执行人押送拘留所执行。法院将被执行人移送拘留后的第三日,被执行人亲属主动将全部案款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
2020年至2023年,被执行人钟某经营有一家火锅店,期间,申请执行人齐某为钟某垫付了货款,钟某于2023年3月向齐某出具欠条,欠条明确载明:钟某欠付齐某垫资款69062.13元,后钟某未向齐某支付欠款,齐某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某向其支付垫付款69062.13元及利息。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23年7月31日判决钟某返还齐某垫付款69062.13元及利息。
该判决生效后,钟某仍未如期向齐某支付垫资款。2023年8月14日,齐某依据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该执行案件受理后,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立即向被执行人钟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其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其进行“总对总”、“点对点”的查询,冻结了钟某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在收到财产报告令后,钟某并未如实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执行法官遂于2023年10月20日传唤钟某到庭申报其财产,并对其进行释法明理,敦促其及时履行付款义务。钟某到庭后,仍拒绝向执行法官报告其真实的财产状况,面对法官的晓之以理,亦无动于衷。因此,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向钟某出具《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将其立即移送拘留所拘留。钟某被移送拘留后的第三日,其亲属主动将全部案款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完毕。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对财产报告制度做出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自收到人民法院的财产报告令后即具有如实申报自己财产的法定义务,如发生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在接受法院询问时,认为“我随便填一填、说一说就行了”“我没有财产就可以不报告”“我和对方协商好了如何还款就无需报告”,甚至对如实申报自身财产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表示完全不知道,故对财产申报制度抱有抵触和侥幸心理,由此造成被拘留、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法律后果。
下一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大对拒绝执行、规避执行行为的执行力度,持续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彰显执行司法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