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审结一起父女间房屋返还纠纷,原告女儿要求被告父亲返还、搬离登记在女儿名下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游系游某与冯某之女。小游目前在省外大学学习生活,游某每月向其支付1000 元左右生活费。
2017年9月,游某与冯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小游由冯某抚养,游某每月承担1 000元抚养费;双方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某处房产一套,归小游所有,游某在小游成年后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
2021年11月,冯某诉游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由青羊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在案涉房屋具备过户条件之日起十日内,游某配合冯某、小游办理该房屋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将该房屋产权变更至小游名下。
根据该调解协议,2022年4月7日,案涉房屋已登记至小游名下。但由于其父亲游某在成都无其他住处,因此仍住于案涉房屋内。
本案庭审中,小游陈述其计划拟将案涉房屋出租,以租金补贴学习的生活费用,以及帮助母亲冯某缓解经济压力,故要求游某搬离案涉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小游虽系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其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系基于父母游某、冯某离婚时的约定,系其父母的赠与,因此小游在行使案涉房屋的权利时,应当综合考虑相关情况。游某、冯某在离婚时并未对案涉房屋的使用进行约定,而游某自离婚后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其在本市内也无其他可用于居住的房屋。小游要求游某搬离的理由为计划将案涉房屋出租,用于补贴其学习生活费、缓解其母亲经济压力。但小游目前为一名大二学生,游某负担了其学费、生活费,承担了相应的抚养义务。小游作为成年子女,在其父亲承担了相应的抚养义务且无其他可用于居住的房屋的情况下,有义务保障自己父亲的住房问题。
故小游要求游某搬离案涉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小游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司法裁判应积极服务保障家风建设的大局需求。在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较差,不能妥善解决居住问题的情况下,成员间互相帮助、共克困难是优良家风的应有之义。
本案中,承办人通过小游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的来源、小游及其父亲游某的现实生活状态等方面,充分论证了游某对案涉房屋的占有并不属于无权占有,进而得出小游不满足物权返还请求权行权条件的结论,即符合法律规定,又将亲属间互相扶持的优良家风理念融入论证说理,充分体现了“能动司法”理念,具有“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现实意义。(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