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未婚生子为传统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所不容,这导致非婚生子女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同居生子后若双方一拍两散,孩子跟随一方生活,另一方是否应当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近日,金堂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子。2018年,小邓和小曾相识并恋爱同居,后生育了一女小小曾。2020年,两人解除了同居关系,小小曾跟随小邓一起生活,但由于小邓工作不稳定、收入有限,以其微薄的收入难以独立抚养小小曾。小邓遂以孩子的名义将小曾告上法庭,要求小曾每月支付小小曾的抚养费2000元及小小曾教育费、医疗费用的一半,直至小小曾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金堂县人民法院受理该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后,考虑到涉及未成年孩子的合法权益问题,承办法官高度重视,第一时间与小邓和小曾联系,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承办法官通过多次沟通,在征得小邓和小曾同意后,主持双方进行进行调解。在承办法官多伦耐心地释法明理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小曾同意支付之前欠小小曾的生活费及小小曾2023年下学期学费,并自2024年起,小曾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支付小小曾的生活费直至小小曾年满18周岁止。同时同意与小邓凭票据平均分担小小曾的教育费、医疗费。
【法官说法】
在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中,非婚生子女能否主张抚养费、医疗费、教育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不论父母之间是婚姻关系、同居关系甚至是一夜情的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受影响。(金堂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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