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迈的父母将银行卡交给女儿保管,女儿却擅自取走卡内大额存款,子女可以如此理所当然“啃老”吗?老人诉至法院要求还款。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重阳节主题案例。
父亲张某(已故)与母亲刘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张小某系张某与刘某之女,赵某系张小某配偶(女婿)。2017年4月至2020年8月,刘某夫妇与其女张小某、女婿赵某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刘某夫妇银行卡由其女张小某管理,女儿张小某从其母刘某银行账户支取20余万元,从其父张某银行账户支取80余万元。2017年4月,父亲张某设立公证遗嘱,指定其个人所有的财产均由其女张小某继承。2020年8月,父亲张某去世。
母亲刘某主张,其女张小某、女婿赵某在父母二人不知情且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取走父亲张某上述款项,且均未用于父母二人生活开支。上述款项系父母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其女张小某、女婿赵某连带返还刘某40余万元。
锦江法院审理认为,女儿张小某在超出父亲张某正常生活开支的情况下,对父亲张某银行存款进行支取占有,侵害父母二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酌定按每月2500元标准,扣除2017年5月至2020年8月期间父亲张某的合理生活费用97500元,认定父亲张某至离世时,银行账户剩余资金为77万余元。又因父亲张某已设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女儿张小某继承,故上述款项中属于母亲刘某的财产应为38万余元,女儿张小某应予以返还,女婿赵某应对女儿张小某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女儿张小某返还母亲刘某38万余元,女婿赵某对女儿张小某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驳回母亲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女儿张小某、女婿赵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与年迈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管理父母银行卡、微信等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账户,随意支取资金,性质应该如何认定?
敬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本案中,女儿张小某夫妇系与其父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父母因身体原因,无法亲自进行取款、购物等民事活动,将银行卡交由女儿张小某管理,符合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优良传统。但女儿张小某不能超出正常生活开支范围随意、大额支取账户资金,若支取资金的额度超出正常生活开支范围的,属于财产损害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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