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9日,杨某某因小区停车充电问题,和邻居贾某某发生争执,后杨某某驾驶老年四轮电瓶车将贾某某撞伤。2021年12月4日,经都江堰市公安局鉴定,贾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经审理,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贾某某人身损害赔偿款69528.84元。
2020年7月7日,贾某某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中,该院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点对点”“总对总”网络系统查询和现场调查,到位标的15546.6元。但该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杨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于2022年10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
此后,贾某某向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提交司法救助申请。执行法官在收到该申请后,深入贾某某所在社区了解到,贾某某因该故意伤害案造成身体轻伤一级,其家庭成员也无正式工作且均患有疾病,没有固定收入来源,还需抚养未成年女儿。而被执行人杨某某2023年2月9日才刑满释放。因此,贾某某的情况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司法救助。
2023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向法官送来“人民法官为人民,排忧解难暖人心”的锦旗。相关负责人表示,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生活确实困难的“执行不能”案件,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依法善用司法救助程序,纾解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彰显司法温情。(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供稿)
(责编:张若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