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认定培训机构向学员提供盗版图书,侵害权利人专有出版权,依法判决培训机构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某出版社与某杂志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取得了《健康管理师基础知识》《健康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专有出版权。但经该出版社调查发现,某培训机构在出售健康管理师培训课程的同时,向学员提供盗版图书。某出版社通过公证方式取证后,将某培训机构诉至法院,认为某培训机构未经其许可,擅自复制、发行书籍,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某培训机构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9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诉侵权图书与正版图书在书号、版次以及内容上均相同,但在防伪标识上存在差异,能够认定被诉侵权图书系侵权复制品,且某培训机构无法说明侵权复制品的合法来源。
某培训机构收取相关费用后,向不特定的报名参加培训课程的学员提供被诉侵权图书,不能证明具有合法来源,属于未经许可发行案涉图书的行为,侵害了某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判决某培训机构应停止在其培训课程中向学员提供被诉侵权图书,综合考虑案涉图书的类型、情况、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情节、期间、后果、过错程度以及某出版社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必要的合理费用、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某培训机构赔偿某出版社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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