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某运输公司与某新材料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书》,截止到2023年6月,运输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运输款向新材料公司开具了991177.35元运输费票据,新材料公司合计支付了运输款624258.24元,尚欠366919.11元。为此,运输公司向安徽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材料公司支付全部剩余款项并支付利息,并在立案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材料公司相应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额资产。
承办法官在对运输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障申请人合法权利,也为了将来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顺利地执行,裁定准许原告运输公司的诉中财产保全申请,并对被告新材料公司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在保全措施到位之后,承办法官认为虽然新材料公司被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较少,但长时间的冻结恐不利于其正常生产经营,也为了原告能够尽快拿到运输款,维护其合法权益,遂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力求尽快化解纠纷。与新材料公司沟通之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该公司目前无力一次性支付全部运输费用,可以分期支付剩余运输款并争取在年底前付清,立即对运输公司开展工作,向其说明新材料公司的处境,最终运输公司同意某新材料公司的分期付款调解方案,并放弃了对某新材料公司的利息诉求。某运输公司也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要求解除对某新材料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保证了新材料公司后续生产经营的正常开展。
据介绍,近年来,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陵阳法庭始终把营商环境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对涉企案件坚持快速立案,调解为先,高质量化解涉企纠纷,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为辖区内企业的更好发展做出司法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