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恩阳法院依法处置一起案外人阻碍执行的突发事件,对严重阻碍司法人员执行的案外人何某依法作出罚款一千五百元的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南充市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中市某私立学校、彭某、许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彭某、许某迟迟未履行给付义务,南充市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执行干警前往该学校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时,一名学校安保人员强行阻拦执法人员进入,态度十分恶劣,执行干警出示证件并三次警告,要求其停止阻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活动,并告知其法律责任。然而,何某在执行干警调查期间进行阻扰签字、强制锁门等行为,严重妨碍正常执行活动。经执法人员予以劝告、训戒后,何某依然态度蛮横,拒不认错。
为有效突出司法威慑,打击案外人无视司法权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恩阳法院依法对何某作出处罚决定。听说自己因为妨碍执行被罚款时,何某后悔不已,主动写下悔过书,并向执行法官赔礼道歉。(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