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证明与实际婚姻状态不符?行政诉讼程序无法撤销?近日,哈尔滨中院作出2023年首份《司法建议书》让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婚姻登记秩序切实维护。
骗领的结婚证
宋某与张某于1982年登记结婚。1998年,二人经人民法院民事调解程序离婚,但未到婚姻登记部门进行离婚登记。2016年,因张某私人原因需要婚姻关系证明,故与宋某商量后决定骗领结婚证。二人共同到某区民政局处,隐瞒了已经通过法律程序离婚的事实,利用婚姻登记部门早年无法联网共享婚姻登记情况的漏洞,谎称结婚证丢失,申请办理补发了婚姻登记证。
超期的起诉
2022年,宋某以某区民政局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结婚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宋某与张某自认二人共同故意骗领结婚证的事实。但由于宋某骗领结婚证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其于2022年提起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最长起诉期限,故其起诉被生效裁定驳回。宋某与张某二人骗领的结婚证已经无法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撤销。
破局的司法建议
虽然行政诉讼无法纠正宋某与张某的错误婚姻登记行为,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人民法院实质化解错误婚姻登记行政纠纷提供一条新路。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鉴于此,哈尔滨中院作出哈中法建〔2023〕1号《司法建议书》,建议某区民政局审核相关情况后,自行撤销相关婚姻登记。《司法建议书》作出后,在法院及民政局积极联动下,某区民政局迅速核查事实,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了撤销宋某与张某补领结婚登记的决定。
一份切实可行的司法建议,一次积极有效的府院联动,既解决了诉讼无法化解的纠纷、实质化解了行政争议,又极大地缩短了解纷时间、节约了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还为妥善有效地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等方式办理婚姻登记引发的各类纠纷提供了新的路径,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创新思考与司法担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