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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密山法院巧妙执行暖心解纷

刘珊珊    2023-04-17 09:57:40   

“这件事情历时快2年了,这笔赔偿款我已经盼了好久了,今天终于能拿到了,终于了结了我一桩心事,感谢法官协调!”密山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申请人李某当场拿到现金77000元,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2021年7月15日,汪某无证驾驶无号牌大洋牌两轮摩托车沿密山市东安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同心家园南门附近,将由北向南跑着过马路的行人李某撞倒致其受伤。李某认为其因汪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汪某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故李某将汪某诉至密山法院。

密山法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经李某申请,密山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司法鉴定,鸡西市矿总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李某构成十级伤残。经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汪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李某承担30%责任,汪某承担70%责任。判决汪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32870.54元、伤残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69195.13元、护理费8732.40元、误工费44866.93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800元,共计161465元。

因汪某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2023年1月5日,李某向密山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仔细梳理案件,在详细掌握案件情况后,先与被执行人汪某进行沟通,说明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严重后果,向其释明赔偿是其必须要承担的法定义务,同时引导汪某体谅李某的难处,并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见面沟通,切实做好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在执行法官的释法说理下,汪某也知道是自身主要过错才造成的交通事故,愿意赔偿李某的损失,但是因为家庭困难,赔偿数额较大,希望李某在赔偿数额上作出让步。经过几次协商,李某同意在赔偿数额上作出让步。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同意放弃部分赔偿款,汪某当场兑现赔偿款77000元。最终,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到圆满执结。

(责编:汪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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