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日常的执行工作中,执行和解是一种常见的和解方式。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一致。近日,在密山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顺利执行和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赵某与丁某系同村村民,2022年12月4日,丁某在赵某处购得89120斤玉米,约定价格为1元/斤,总价款应为89120元。约定好价格后,赵某自行给玉米脱粒,在脱粒的过程中,丁某称玉米的质量不好,价格要降至0.98元/斤,赵某未同意丁某降价的要求。丁某没有按约定价格给赵某转玉米款,只转款87337元。赵某通过微信及电话与丁某联系,告知转款金额有误,应转款89120元,而实际转款87337元,还差1783元未给付。事后,赵某多次找丁某协商余款1783元转款事宜,但丁某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拒绝。赵某诉至法院,2022年12月8日立案后,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支持了赵某诉求,但丁某未支付余款。故赵某于2023年2月2日,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在案件执行中,执行法官与丁某取得联系,从情、理、法的角度向丁某告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重要性,同时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被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丁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表示愿意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执行法官随即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短短七日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完毕,双方当事人均感到满意。
法院执行工作是维护胜诉当事人权益的最后一公里。纠纷的解决不仅需要法院依法执行,更需要每一位公民以实际行动践行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法守法,构建诚信社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使符合社会诚信的行为得到保护,违背社会诚信的行为受到制裁,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