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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引纠纷,法院拓宽思路促和解

2023-02-21 20:18:43   

青阳法院根据“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积极拓宽调解解决民事纠纷视野,充分发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效应,运用和谐的审判方式满足当事人诉求,平衡各方利益。近日,青阳法院民事审判庭深入基层,邀请当地组织参与案件调解,成功调处一起水污染责任纠纷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甲公司系从事种猪育种、养殖的企业,乙在甲公司猪场下游养殖水产品。2021年年初,甲公司猪场停止经营,2022年11月25日,乙以甲公司在2022年4月份以猪场拟对外承包对猪场进行清理为由,将猪场污水池中存放的污水向沟渠排放,以致其鱼塘缺水不能从沟渠直接放水,而需从外河处用电打水,花费电费8000余元。甲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乙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电费及误工费计9000余元。

该案经法院诉前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月4日,案件予以立案处理。1月16日,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甲公司代理人称猪场已近一年半没有经营,后为清理猪场排放的也并不是乙所说的污水,且2022年遇上百年未有的干旱,乙承包的鱼塘本身也需打水,另乙自2017年就为猪场排水一事纠缠,现其只愿象征性地支付部分电费。但乙坚持电费一分不能少,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一度限入僵局。承办法官了解到甲公司与乙均系某开发公司的承包户,且乙就甲公司排水污染一事曾到信访部门信访,另也不是第一次到法院起诉,双方矛盾积怨较深,虽然涉案标的不足万元,但为切实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并没有简单一判了之。

1月17日上午,承办法官来到开发公司,请开发公司领导配合法院共同做双方的调解工作。经调查,2022年天气确实干旱,开发公司为满足相关承包户用水需求,自7月底就从外河筑坝提水,也就不存在承包户再自行从外河打水的现象。承办法官掌握这一情况后,在开发公司领导的配合下,与乙反复沟通,最终乙同意做出一定让步。因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差在外,承办法官电话与之联系,其同意支付7500元电费。但乙提出以后用电打水也要一并协调解决,否则不同意调解,双方对此仍有较大分歧,调解未果。

1月17日下午,承办法官在电话与乙及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进一步沟通下,约双方于1月18日下午三点来法院当面调解,并邀请开发公司领导来院配合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甲公司于三个月内支付乙2022年度电费7500元,2023年度甲公司支付乙外河处用电量一半的电费,另双方还就其他事项也一并达成了一致意见。至此,案件调解结案,为即将到来的春节平添了一份祥和。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猪场位于乙承包鱼塘沟渠的上游,甲公司对乙所称的向沟渠排水这一事实未作否认。虽然乙视频所拍甲公司排进沟渠的水呈黑色并不能证明该水不符合鱼塘养殖用水需要,但甲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排水行为与乙所称从外河用电打水不存在因果关系,甲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案件在法官释法明理的情况下,甲公司依法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案件调解结案。(青阳县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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