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乐汾河川国家湿地公园 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供图
《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4月1日经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在突出保护优先、加强管理与监督、强化保护措施、重视修复与利用等方面作了规范。
《条例》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了政府及部门的湿地保护职责,建立了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约谈制度等。要求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实行名录制度,分为省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进行管理。
《条例》规定,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进行保护。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
《条例》还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擅自改变、移动以及破坏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景慎好)